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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空气监测站管理办法:每25平方公里建一个

2016-04-21 08:04:06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4月21日讯 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市环保局印发《青岛市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将为保障青岛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规范设置和正常运行,客观、准确反映区域空气质量提供制度保障。据悉,这是青岛首次出台相关规定,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是指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的专用监测设施。空气站由监测站房、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青岛市空气站点位分布图(小红圈是国省控点位,绿圈是市控点位)

青岛市空气站点位分布图(小红圈是国省控点位,绿圈是市控点位)

目前青岛市共有空气站24个,其中国、省控点位15个,市控点位9个。这9个市控点位分别是即墨2个。胶州2个,平度2个,莱西2个,黄岛区(原胶南)1个。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空气站的布设、调整、建设、运营及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空气站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受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当地政府委托,负责辖区空气站的选址、调整和建设等工作。空气站统一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营。

根据办法要求,空气站点位应当布设于城市建成区内,每25平方千米至少布设一个点位。点位应当分布均匀,能够代表建成区整体空气质量。要求空气站周围50米范围内应当无明显固定污染源,与交通道路最小间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空气站水平面应当保证270°以上空间无障碍物遮挡,距离地面高度应当在3~20米范围内。

由于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空气站点位不能全面反映建成区整体空气质量状况的,按照总建成区面积计算,现有点位平均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千米的,可在原建成区或新、扩建成区增加点位。空气站周围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运行条件无法得到保障的,可变更点位。变更点位应当遵循就近原则,移动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

需要注意的是,空气站点位一经确定,将不得擅自调整。

办法要求,空气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站房和内部设计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二是相关仪器经环境保护部认定检验合格;三是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有关技术规范;四是监测设备能够与市环境保护部门稳定联网。

办法同时规定,一旦设备出现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现故障无法修复、、使用超过6年,经性能测试不合格、影响监测数据准确性或是使用超过8年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新。设备更新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更新期内应当租用备机。更新的监测设备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监督与管理

市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规范,制定空气站年度质控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空气站质量控制和考核,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经审核合格的监测数据,方可用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发布与责任制考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空气站正常运行,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信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王诺 孙萌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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