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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治理人行道违停 试点施划停车泊位

2016-06-24 07:32:27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6月23日讯 截至到6月23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治理工作工作已开展近两个月,据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交警部门围绕五大重点区域,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人行道停车泊位,全市共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1.6万余起,劝离车辆2.3万余辆,在市区计划试点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治理行动开局良好。

突出治理重点,依法有序推进

为确保人行道违法停车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交警部门多次召集专门会议,专题进行研究部署。确立了“突出治理重点、依法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把主干道周边、旅游景点周边、商圈周边、学校周边和医院周边五大重点区域作为治理重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赢得岛城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已经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计划在市区27条道路安装监控设备、增设隔离护栏等设施,有序治理人行道违法停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研摸排,继续采取增设挡车柱、护栏等措施,管控人行道乱停车。

突出重点区域,依法治理

确定五大区域,将58条城市主干道(市南16条,市北18条,李沧12条,崂山12条)、107条城市次干道(市南16条,市北49,李沧17条,崂山25条)作为管控重点;加大对停车设施齐全基本满足需求的路段周边300米区域道路人行道违停的处罚力度;实行“微循环”措施的小区内道路、限时免费停车泊位禁止停车时段及学校、医院、商圈周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乱点区域道路;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轮渡码头等交通枢纽周边道路;夏季旅游旺季前海一线区域道路,列入重点管控道路,确保整治实效。

交警市南大队将东海路、香港路、澳门路、莱阳路等道路作为治理重点,特别加大对沿海一线人行道违法停车的治理。交警市北大队将台东商圈作为治理重点,集中清理违法占道经营的机动车辆。交警李沧大队加大对世博园、李村商圈、火车北站周边道路等主干道人行道乱停车的治理力度,并在实践中研究探索“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居民小区规范停放”的治理思路。突出重点违法现象,将占用盲道、占道经营、野蛮停放严重堵塞人行道的机动车,充分利用视频抓拍、人工拍照、粘贴违法停车通知单等手段进行查处,特别对严重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车辆,比如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影响通行的坚决依法进行清障。同时,实行人性化执法。针对人行道机动车乱停现象,主要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明确对人行道违法行为实行罚款100元,不记分的处罚。

创新管理措施,合理规划停车泊位

近期,交警部门将逐步对全市人行道进行排查,结合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在部分有条件的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现象。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的道路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在施划停车泊位时不占用盲道、不影响公用市政设施使用和维护;2、施划完停车泊位后,留给行人通行道路要不低于3米宽的道路。目前,已在市区部分符合要求人行道进行试点施划。同时,交警部门结合微循环交通组织,积极完善相关停车设施。交警部门在实施交通微循环交通组织规范停车的同时,尽可能增加小区区域周边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尤其是消防通道和其他急救通道,施划禁停标线(网状线),设置温馨提示语,告知驾驶人此处禁停,引导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准许停放的地点。

集中清理人行道“僵尸车”

为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2014年起,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开展了集中清理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俗称:僵尸车)专项行动,对我市辖区内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进行排查、清理。随着人行道管辖权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对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僵尸车”的清理力度。各交警大队通过加强日常巡查管理,一旦发现“僵尸车”,及时采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建立“一车一档”台帐,根据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措施,依法处置。对联系上车主的,对其进行明确告知,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移走;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在停放车辆上粘贴《限期驶离告知单》,告知车主及时移走,对逾期未驶离的,依法拖曳至专用停车场。在拖曳车辆时,并详细登记车辆信息,对拖移前、拖移后车辆进行照相(录像)取证。 处置过程中,交警部门依法分类处置。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其二,对盗抢等涉案车辆,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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