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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 超市称是员工犯的错

2016-07-03 09:45:17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责任编辑:夜楼

信网7月2日讯 “我发现外包装的保质期和独立小包装上的保质期相差了7个月。”近日,市民孙先生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6月21日,他在李沧区书院路一家超市购买了鱼姑娘风琴鱿鱼片,发现外包装上的保质期与生产日期,和独立小包装所标注的不一致。对此,李沧区李村街道食药监督所工作人员,已责令店方整改并赔付消费者600元。

6月21日,孙先生在李沧区书院路一家超市购买了散装的鱼姑娘风琴鱿鱼片与特级鳕鱼片,共价值30元。

孙先生发现,他购买的鱼姑娘风琴鱿鱼片,内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一致。“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保质期到2017年3月11日,而独立小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 保质期 25度以下10个月。”孙先生说,独立小包装的保质期应该到2016年的10月份,这与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相差了7个月。

经过检查,孙先生发现,他购买的特级鳕鱼片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孙先生告诉信网,散装食品在选购后,需要进行称重打码,“外包装上的日期被更改,肯定是超市所为。”随后,孙先生向食药部门进行了投诉。

7月1日,该超市负责人李先生对此事做出了回应,他称,散装食品区使用电子秤称重打码,而电子秤上的生产日期,每天都进行变化,“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在来货换批次后,促销员因工作失职,忘记更改此产品电子秤的保质期,并非超市故意篡改保质期和包装日期。”

李先生表示,目前在李沧区李村街道食药监督所的协调下,超市已跟消费者协商,并赔偿了6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今后我们将对此事进行反省,对于这种个例将加强监管,也欢迎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青岛李沧区李村街道食药所工作人员王先生也证实了此事,“经调查,该超市确实有柜台标注和食品包装上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但食品仍在保质期内,并没有过期,消费者食用后并无大碍。目前,已责令超市进行整改,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店方已按消费者的诉求赔付6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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