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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再核发 车上路需排放检验

2016-08-16 21:51:04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通讯员 宋敏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8月16日讯 日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87号文的废止,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再以标志的形式进行标示。

依据大气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管理做出了新规定。《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

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法进行排放检验

《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为贯彻落实新《大气法》,《通知》提出,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通知》提出,“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内容,省环保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在具体意见未下发前,我市仍继续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将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的抽测

《通知》要求,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将在车辆集中停放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信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宋敏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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