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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上路边石头伤残 滨海公路管理处被判担责

2016-11-13 13:36:29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云彩

信网11月13日讯 2014年3月,滨海大道鲤鱼门大酒店附近发生一起单方面交通事故,刘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石头,交通事故导致刘先生受伤入院,最终被鉴定为颅脑损伤和左上肢损伤符合十级伤残以及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刘先生将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最终经法院判决,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承担20%的责任,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撞上路边石头导致伤残 伤者要求赔偿32万

2014年3月,刘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青西新区滨海大道上行驶,在靠近鲤鱼门大酒店西侧路口时,撞到路面上的石头,造成一起单方面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导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硬模下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头皮血肿等症状,同时还存在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事发当天,刘先生被送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黄岛院区治疗,治疗费用超过17万元。

2014年11月,经鉴定刘先生的颅脑损伤和左上肢损伤符合十级伤残;2015年1月,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先生患有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属于九级伤残。这场突发的交通事故让刘先生一家的生活陷入了混乱。

刘先生为这场交通事故支出了64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他看来,导致这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滨海大道上散落的石头,而“罪魁祸首”则是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人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正是由于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未履行其管理职责和义务,没有及时清理遗留在路面上的石块,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32万余元,并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路管理处出示巡查记录 证明并无“疏于养护”

对于这场官司,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则认为自己很冤枉,表示事故发生后,刘先生从未告知过此事,此次交通事故刘先生才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交警部门的调查也没有认定滨海公路管理处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法院审理阶段,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认为自身已经尽到了道路养护管理的义务,路障是由他人造成的,刘先生应当向路障的造成者主张责任。

在向法院提交的事发前后路段的养护及巡查记录中,事发路段的巡查时段为2014年3月6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巡查情况上午10时10分发现130.6K路面不清洁有砂,下午2时40分发现114.5至112.5路面不清洁有砂土,处理情况为“及时通知养护公司安排人员清扫。”

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就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法院判定公路管理处担责20%

一审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滨海大道行驶过程中,与滨海大道的石头相撞,致使刘先生受伤,直接侵权人和存在管理瑕疵的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先生在无法确认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向对事发路段负有管理义务的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滨海公路管理处作为事发路段滨海大道的管理者,对于道路上出现的障碍物应当及时发现并予以清除。虽然滨海公路管理处主张已经对道路进行了清扫,但不能据此免除责任。作为是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对道路洒落的石头未能及时清理,未能履行管理义务,滨海公路管理处应当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0万余元。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生与青岛市滨海公路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信网全媒体记者 于晓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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