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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职工退休后工资过低 中车四方被判补足差额

2016-12-17 18:18:10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12月17日讯 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不到两年的时候,屈先生向自己所在的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四方)提出了退养申请,2014年4月中车四方开始向屈先生支付退养生活费。2015年7月,屈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后的他对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退养协议等事宜提出了质疑,还将中车四方公司告上法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中车四方公司支付退养待遇差额2万余元。

退休后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退休前,屈先生是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从1982年7月起,他就在公司下属的职工医院从事彩超工作,双方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中车四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1年12月,屈先生与中车四方将原来的合同期限顺延十年,合同结束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2012年1月和3月,屈先生先后两次向中车四方提出了退养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屈先生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办理退养。

2015年7月,屈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久将自己曾经的工作单位中车四方公司告上法庭。屈先生认为,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截止2014年6月30日,此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旧持续,但公司并没有按规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屈先生还声称自己与公司未就退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退养协议,虽然公司为屈先生拿过基本退养生活费,但这并不意味双方达成事实退养协议。

屈先生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中车四方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同时由于中车四方支付的工资数过低,应按照相关规定不足差额。

一审法院同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6月,屈先生为要求中车四方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工资差额,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88000元及工资差额140800元。该仲裁委员会审查后驳回了屈先生的仲裁请求。屈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中车四方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的规定,由于屈先生已在中车四方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只剩一年,原劳动合同期限只需要自动顺延至屈正威退休即可。其次,屈先生提交退养申请后,中车四方为其办理退养手续,一直到屈先生开始领取退养待遇之前,这段时间无论双方是否有过其他的口头上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双方确立退养关系非正式的一种行为,并非认定退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最终仍应以中车四方公司发放退养待遇,屈正威领取待遇,且直至退休这一事实行为来认定双方已建立退养关系。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屈先生劳动合同到期时已在中车四方公司工作超过15年,且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因此中车四方无须与屈先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也不能解除之前的劳动合同,屈先生要求中车四方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同时,从2014年4月1日起,中车四方公司开始向屈先生发放退养生活费,屈先生也按期领取,直至退休,期间针对屈先生提出的退养工资发放不足问题,中车四方亦给予补发。由此可见,双方事实上已达成退养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屈先生以双方未达成退养协议为由主张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定补足退养待遇差额

对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屈先生并不认同,于2016年9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屈先生提出的中车四方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未建立事实退养关系的要求予以驳回。

同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屈先生与中车四方公司未签订退养协议,对屈先生应享受何种退养待遇未予以约定,在此情况下,中车四方为屈正威发放的退养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保障退养职工屈正威的基本生活。

参照中车四方公司制定的《关于调整退养政策的通知》以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中车四方公司实际支付屈正威的退养待遇较低,难以保障退养职工屈正威的基本生活,判令中车四方公司按照青岛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足屈先生退养期间的退养待遇。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中旬,青岛市市区最低工资的80%共计43328元,中车四方公司已支付退养待遇21070.34元,还应支付退养待遇差额22257.66元。

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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