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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声带嘶哑 青岛第三人民医院赔偿15万

2017-03-10 19:07:23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3月9日讯 2015年6月,綦先生因身体不适到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下称:三医)就诊,被诊断为“甲状腺良性肿瘤”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6月10日在医院接受甲状腺肿瘤手术。2015年6月17日綦先生康复出院,但手术后綦先生却出现声音嘶哑的症状,而且至今未愈。綦先生认为,三医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因此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信网(0532-80889431)了解,根据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綦先生术后出现声音嘶哑等症状,医院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部分过错,其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55%。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定三医赔偿患者15.5万余元。

在三医术后声音嘶哑

2015年6月,綦先生在三医被诊断为甲状腺良性肿瘤并住院治疗, 6月10日在三医实施手术,术后被诊断为左甲状腺癌。虽然7天后綦先生顺利出院,但他发现自己声带嘶哑,随后多次到三医治疗。但目前距离手术已一年有余,綦先生声带嘶哑的现象未见好转而且还加重了。他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青岛第三人民医院表示,綦先生是因甲状腺肿瘤住院治疗,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术后出现声音嘶哑的情况,考虑是目前医学技术水平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因此,医院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

经过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綦先生术后出现声音嘶哑等症状,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此过错与綦某声音嘶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55%。鉴定人綦某甲状腺肿瘤术后声音嘶哑评为九级伤残”。”

在法庭上,綦先生提供了在三医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和鉴定意见书等有关材料。綦先生认为三医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认为三医应按照55%参与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再加上精神损害慰问金共计195677元,但三医表示对于患者赔偿款项中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慰问金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重新判定。

但对于该份鉴定,三医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参与度比例过高,但并未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推翻该鉴定书。因此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三医赔偿15余万元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法院认为,患者綦先生主张三医按照55%的参与度赔偿其相关损失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计算方式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綦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认为綦先生主张明显过高,根据其的损伤程度,法院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综上所述,2017年2月27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三医应赔偿原告綦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5677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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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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