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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后死亡 青岛胸科医院有过错要赔28万

2017-06-05 21:39:22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6月5日讯 2015年9月2日,市民刁先生因病到青岛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胸腔闭式引流手术,并于9月7日进行手术调整,当日刁先生死亡,其家属认为青岛市胸科医院后期手术未告知家属手术风险,手术准备不足,遂将其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疾病与医院医疗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青岛胸科医院被判赔28万。

患者进行手术调整后死亡

2015年5月15日,刁先生因病到青岛市胸科医院处住院治疗,2015年6月22日,恢复稳定出院回家。2015年9月2日,刁先生再次到该医院进行治疗,被初步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双上下复治、左侧液气胸、2型糖尿病、肝功能异常、电解质紊乱,于当天进行了胸腔闭式引流手术,并于9月7日进行手术调整,当日刁先生死亡。

发生此事后,刁先生的家属认为,青岛市胸科医院后期手术未告知家属手术风险,未在手术室内而在病房内进行手术,手术准备不足,抢救不及时,给家属造成了精神痛苦,遂将其诉讼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00473.48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刁先生的死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青岛市胸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医院称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死因

青岛市胸科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于刁先生去世表示同情和遗憾。因为本案经过北京法源鉴定所进行过错参与度鉴定,鉴定意见也是认为,患者自身疾病原因是其最终死亡的最主要的参与因素,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合法的裁判。

法院判决赔偿28万余元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出,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与医院医疗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其自身疾病的发展、诊疗依从性差、出血抢救难度、预后不良等因素系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内因。青岛市胸科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系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系外因,医院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比例以30%为宜,依法判决青岛市胸科医院赔偿刁先生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85272.4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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