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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管道井“吞人” 中建八局被判赔1万余元

2017-06-27 15:50:21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6月27日讯 2016年3月18日中午,贾某某与爱人将车停在青岛即墨古城改造安置区B1北区地下停车场,贾某某在返回地下停车场拿东西的过程中,掉入一个没有掩盖的管道井里并受伤。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事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赔偿贾某某13114.7元。

在地下车库掉入管道井受伤

贾某某自2014年9月份开始在即墨租住房屋,从事制作及安装门窗工作。2016年3月18日中午,贾某某及其爱人前往即墨古城改造安置区B1北区安装纱窗,将自己所开的轿车停放在该安置区地下停车场,上楼后发现有东西没有拿,贾某某便返回到地下停车场,因光线太暗掉入一个没有掩盖的管道井里,导致其受伤,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贾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1天,为此支付医疗费36069.72元。贾某某认为,该安置区的开发商即墨市鼎泰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方中建八局及物业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4052.92元,并将此事诉讼至即墨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中建八局赔偿1万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贾某某受伤时涉案停车场正在施工阶段,中建八局公司没有完全封闭该停车场的出入口,贾某某驾车入内也没有遭到制止,且涉案管道井周围没有防护网及警示标志,故中建八局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同时,贾某某作为成年人在知道涉案停车场还没有完善交付使用,且没有光线明知会存在一定危险,仍进入该停车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跌入管道井受伤,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80%的责任。贾某某要求鼎泰盛开发公司、东郡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中建八局赔偿贾某某各类费用共计13114.7元。

当事人及中建八局提起上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贾某某及中建八局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贾某某认为鼎盛泰公司作为开发公司、东郡物业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对自己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三方承担全部责任。

中建八局认为,贾某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在车库受伤,提交的照片时间、地点及人物无法确认并且,原告是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请求撤销原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贾某某提交的照片和即墨市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证明事发地点是在地下车库,结合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笔录,可以确认贾某某受伤的地点在古城地下停车场,中建八局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涉案地下停车场由鼎泰盛开发公司开发,中建八局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正在建设中,并没有交付给东郡物业公司。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贾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居委会证明可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结合贾某某从事的工作,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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