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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高空坠地受伤 鲁丹建设被判赔7万多

2017-07-01 12:36:21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7月1日讯 2015年12月27日,徐某某在青岛即墨市文化路某城镇化建设项目工地拆装吊篮时,从高空坠地受伤。徐某某认为,将该工程分包给自己的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丹公司)应对该次事故负责,双方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徐某某因此将其诉讼至即墨市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鲁丹公司赔偿徐某某74310.24元。

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地受伤

2015年11月20日,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与承包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将青岛即墨市中交顺河片区城镇化建设项目13号地块(M地块)外墙保温及涂料2号楼工程分包给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蒋某将安装及拆卸吊篮工作承包给徐某某。2015年12月27日,徐某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地致伤,随后被送到即墨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于当日到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徐某某住院治疗20天,于2016年1月16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32333.8元,其中鲁丹公司给付其3000元用于治疗。

2016年7月20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徐某某损伤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误工期限建议为240天;被鉴定人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天;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建议为60008000元。

徐某某认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该对自己的受伤负责,双方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因此将其诉讼至即墨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鲁丹公司赔偿7万余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徐某某按照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示安装拆卸吊篮,自身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高处坠落致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定作人,选任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督促义务,选任、指示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责任,以鲁丹公司承担30%的责任、徐某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

综上所述,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徐某某各类损失共计74310.24元,扣除已给付治疗费3000元,余款71310.24元由鲁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鲁丹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重新鉴定。原审计算各项损失的标准错误,应予以纠正,徐某某为农业户口,夫妻二人没有固定收入,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误工期限和护理期应以住院期间为限,原审认定无依据。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30%的责任。同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徐某某对自己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除护理费之外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处部分结果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并依法判决变更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徐某护理费1800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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