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7日讯 2014年8月16日,青岛公交集团驾驶员陈某驾驶大客车与行人范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倒地受伤。范某认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交集团)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负有责任,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公交集团赔偿范某19.7万余元,而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范某12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8万元。
行人出行被公交集团大客撞伤
2014年8月16日,青岛公交集团驾驶员陈某驾驶大客沿青岛瑞金路由东向西行驶,与行人范某发生接触,致其左腿足皮肤脱套伤、足跟骨骨折、左左腰部擦伤,左小腿截肢。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驾驶员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范某认为公交集团在此事负有主要责任,应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等费用共计940070.54元,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人保财险认为,虽然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万,但未投保不计免赔,根据约定,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负全责,应扣除20%免赔额。另外,人保财险认为,对于范某提出的部分费用,如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不合理,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拒绝承担。
人保财险主张间接费用不予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集团和人保财险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对范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因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首先应当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人保财险依照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8万元内赔偿,扣除不计免赔率20%,仍有不足的由公交集团雇佣的驾驶员承担,但因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对人保财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公交集团赔偿。
而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范某构成的伤残等级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比例以60%90%为宜,即本次交通事故系造成范某伤残等级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该参与度比例酌定85%为宜。综上判定范某主张的合理损失共计为397750.13元,其中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12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8万元,剩余197750.13元由公交集团赔偿。而因公交集团已先行支付范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5560.84元,因此费用相折抵,公交集团尚需赔偿范某2189.29元。
终审维持原判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范某表示不服。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其主张的更换假肢、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及康复费用合计应为504810.75元,而一审判决认定主张的更换假肢以及尚未维修的价值费用损失数额无法确认,对其该两项诉请不予处理,因此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此案主要焦点问题是假肢残疾辅助器维修费、康复费,误工费。而范某所主张的费用标准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中院予以支持。而针对误工费的问题,范某也无任何直接证据。据此,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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