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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被轿车撞伤 英大泰和保险被判赔偿52万元

2017-07-10 10:33:48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7月10日讯 2015年8月30日,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城路纪家店子西侧路口处时,被李某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两车受损。张某某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为英大泰和保险)及李某某共同承担,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英大泰和保险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的认定表示认可,但是诉讼费、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

被车撞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015年8月30日6时,李某某驾驶轿车沿开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城路纪家店子西侧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李某某、张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诊断为:脑疝、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部),继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右额叶),左锁骨骨折,左侧胫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等,于2015年12月7日出院。2015年12月27日,张某某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行颅骨修补术,住院治疗26天。治疗期间,李某某曾为其支付医药费10000元。

据了解,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均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6年6月28日,张某某之伤被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四级伤残,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人数进行鉴定,得出以下鉴定结论:张某某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

张某某认为,英大泰和保险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侵权人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583810.69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英大泰和对医药费等费用提出质疑

信网获悉,英大泰和保险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并证实李某某驾驶的汽车确实在自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均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在无拒赔免赔事由情况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发生事故后,曾为张某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要求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扣除。对张某某提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提出质疑,并且认为诉讼费、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余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和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开庭调查核实,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因李某某驾驶轿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因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某的损失。仍有不足部分,李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英大泰和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12000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4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18424.49元,因李某某诉前为张某某垫付10000元,张某某应返还该款项,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408424.49元,并给付李某某1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的垫付款10000元因未用于结算,可以自行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办理退款手续。

最后,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英大泰和保险赔偿张某某各类损失共计528424.49元,同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李某某10000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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