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9日讯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出了 “以案释法”栏目,本期的“以案释法”讲述青岛某食品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味极鲜酱油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公司生产的味极鲜进行检验,其氨基酸态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苯甲酸等四项指标不合格。2017年2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味极鲜酱油61桶,没收违法所得99元,共计罚没人民币30099元,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味极鲜
德州市食药局在2016年12月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青岛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娃人”牌味极鲜酱油,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移交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12月2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检验结果告知,该食品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娃人”牌味极鲜酱油非该食品公司生产。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食品公司生产的酱油、酸菜两种产品三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样,在现场未发现“娃人”牌味极鲜酱油,但发现了该食品公司生产的“女主人”牌味极鲜酱油,经检验,其氨基酸态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苯甲酸等四项指标不合格。该食品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放弃复检。
召回问题产品并被罚没3万元
经查,该食品公司于2002年3月办理了营业执照,2014年12月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酱油、酸菜等食品。执法人员告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后,该食品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提交了召回报告。
经核实,“女主人” 牌味极鲜酱油共生产70桶,销售9桶,销售产品已使用无法召回,剩余61桶已被青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地查封。该产品成本价35元/桶,销售价46元/桶,货值金额 3220元,违法所得99 元。
该食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味极鲜酱油案一案的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017年2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味极鲜酱油61桶,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99元,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小规模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析,该食品公司虽为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但企业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操作不规范。小规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鉴于该食品公司生产规模小,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对销售的涉案产品积极进行了召回,社会危害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立法的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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