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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滑倒摔骨折 城阳利客来赔偿近9万

2017-08-30 20:01:02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8月30日讯 于某某在青岛利客来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阳利客来)购物,因在负一层超市门口被地面上的油渍滑倒,随即被送往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于某某多次找到城阳利客来协商未果,将其诉讼至城阳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法院判决城阳利客来赔偿各项损失近9万。

2015年3月28日中午,于某某到城阳利客来购物时,被负一层超市门口油渍滑倒,后被送往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质中断,远折端向背侧分离、错位,关节形态欠自然,之后被送到古镇正骨医院治疗,于某某多次与城阳利客来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告知须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解决,于某某将此事诉讼至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554.66元,诉讼费由城阳利客来承担。

城阳利客来对于某某在庭审时提交的摔倒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认为摔倒的原因无法确定。

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受伤后在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5291.08元,其中,被告为原告垫付4000元,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意见为:于某某所受伤害致残程度为十级,其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申请鉴定方某某放弃后续治疗费用鉴定,原告因此支出鉴定费人民币1700元。

本案中,根据于某某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证实在城阳利客来处购物时因地面油渍残留而摔倒的事实,城阳利客来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但城阳利客来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对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足够的注意能力,亦应对超市地面湿滑有足够的认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原告承担25%的过错,由被告城阳利客来承担75%的过错为宜。最终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利客来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29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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