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城阳区检察院两微平台已推送信息近三千条

2017-02-20 15:58:34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通讯员 李灏彦
责任编辑:可可

信网2月20日讯 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为了响应高检院、省院、市院宣传战略思路,为了符合新形势下检察宣传工作的新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拓展检民沟通新渠道,城阳区检察院自2013年3月开始运行“城阳检察”新浪微博,自2014年11月试运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微信服务号,并与2015年1月1日正式运行。截止2017年1月1日,城阳区检察院微博共发送各类博文2766条,粉丝量8258人;微信服务号共推送信息109次,发送文章330余条,订阅数961人次;“城检微站”刊登各类信息200余条。

微信公众号及“城检微站”建设

2014年上半年,城阳区检察院党组提出加强新媒体建设宣传的要求后,开始着手筹备建设微站平台和微信公众号。通过与联通公司及其下属软件开发设计院进行合作,进一步完善了对整个微信微站体系的架构,并就微站开发,微站板块设计,微信后期维护以及网络流量资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和论证。经过三个多月的开发、完善,微信公众号及微站于11月底开始试运行,并在“城检微站”平台内设城检新闻、法律讲堂、检察职能、上级院资讯、新闻链接、服务等6个栏目。其中可以通过微站及公众号内设链接实现案件信息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上举报、网上申诉等功能。

运营管理

城检两微与网络舆情工作分属政治处负责,并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以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维护与管理。城阳区检察院2014年12月制定并通过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微博、微信、微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注明了信息内容的相关处理方式,“‘两微一站’工作由政治处负责管理,下设管理员1名,信息员若干名。管理员负责收集、审核、整理、发布信息,并及时关注“两微一站”评论,引导正确舆论方向,尽量做到有问有答,措辞得当;信息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可发布的工作信息,并将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员。”

联动机制

内部联动:各科室将业务能力较强、文字功底过硬的干警推荐位联络信息员,由各信息员初步发觉并撰写身边生活工作中的新闻点,通过填写《外网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对应领导签字后递交到两微办公室,由管理员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配图后,通过两微平台推送到订阅者手中。同时,管理员也会根据所需信息主动与信息员沟通联系,由管理员进行跟踪撰稿。

外部联动:通过微信平台与中央电视台12套法治节目、检察日报山东省记者站、市院宣传处、青岛日报、青岛早报、齐鲁法制网、搜狐法治、城阳电视台等多家机构形成联动机制。各机构通过我院微信推送的信息搜集感兴趣的线索,在于我院管理员取得联系,进行进一步采访报道。通过微信公众号作为联动载体,有效的提高了新闻信息的实时性,推动了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互动联合。

微信服务号的推广、普及

二维码配图作为“两微”工作的主要推广途径, 城阳区检察院通过网媒新闻发布、宣传海报、宣传图册等多种途径进行搭配二维码图片发布的形式达到推广目的。同时,我院“城检微站”平台提供了案件信息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上举报、网上申诉等功能,在律师阅卷、当事人查询时,由干警将我院两微平台相关功能对其进行推广、普及。另外,我院也鼓励干警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转发我院两微信息。

舆情处置

城阳区检察院在《微信、微博、微站运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解答群众疑惑。网民反映的一般性法律咨询由管理员及时回复;网民反映我院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应按照政治处主任意见及时回复,比较复杂的工作问题,由政治处主任决定层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回复;对涉及案件业务问题,根据政治处主任意见决定转交相关业务部门,由管理员及时回复网民转交的具体科室和联系方式,该业务部门拟出答复意见并2日内反馈回管理员,及时对网民进行回复;对网民举报的案件线索,由政治处主任审阅后直接转交控申科负责,管理员应及时回复网民转交情况及控申科的联系方式,并引导网民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举报。对网民的帖子回复要及时,根据帖子内容的复杂程度,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案件线索举报的回复时限按照控申科对案件线索管理的时限办理。”

城阳区检察院两微平台自运营以来,共收到各类留言200余条,其中法律资讯类130条,涉及线索举报类8条,其他问题咨询类620条。城阳区检察院分管领导及管理员均在第一时间对相关留言进行了回复,并且得到了对方的满意答复。两微平台运营至今未发生一起因平台而引起的舆情事件。同时,两微平台在面对其他突发舆情时也将作为城阳区检察院对外发生的有力窗口,通过一直的努力维护,两微平台所培养出的关注者也将成为发声的有力支持者。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通讯员 李灏彦

[编辑:可可]
信网版权稿件,欢迎转载。转载时请保留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到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7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 新闻备案:鲁新网201653205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