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这家公司有“股神”帮忙站台?虚假宣传被罚37万

2018-01-24 18:36:16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三人目

信网1月24日讯 从201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最”字就成为商家广告中的禁用语。可青岛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却仍旧坚持“最”字的宣传方式,多次使用绝对化用语,并且还使用了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银行托管服务来消除客户的担心和质疑。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获悉,基于青岛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行为,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作出罚款376375元的行政处罚。

\

信网了解到,青岛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最佳之选”、“最佳方式”、“最活跃”、“波动最大”、“金融界最火爆的投资对象”、“世界上最好的交易机制”等用语。而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中是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

除此之外,青岛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还利用美国石油大王亨特兄弟、“投资之神”索罗斯、“股神”巴菲特和“债王”格罗斯作推荐和证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布了托管银行“农业、建设、工商、光大(全网银行)”的名称和“资金是以银行三方存管的形式存放在银行。资金进出由自己把握的,是非常安全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广告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即为虚假广告。青岛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广告内容已经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018年1月11日,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76375元。 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编辑:三人目]
信网版权稿件,欢迎转载。转载时请保留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精彩美图 更多 >>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8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 新闻备案:鲁新网201653205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