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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乐豪斯美未签劳动合同 仲裁后赔偿员工7万多

2018-03-14 20:09:19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责任编辑:三人目

信网3月14日讯 2016年,青岛的王先生在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他签合同也未交五险一金。王先生辞职后,向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虽然仲裁结果判定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万多元,但该公司前法人代表刘经理告诉信网(0532-80889431),对王先生并无亏欠,未签合同和未交五险一金也有原因,不予支付仲裁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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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交保险

2016年1月份,王先生应聘到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公司,这家公司主要经营保健用品和保健食品,效益不错,他一个月可以拿到6000元左右的工资。“刚工作时,承诺我们给交五险一金。”

可一直到了年底,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仍未给王先生交五险一金,“这也是我辞职的原因。”王先生说,在入职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公司从未与他签过合同,“我后来提起了劳动仲裁。最后胜诉了,判公司因不签劳动合同,按照双倍工资标准,赔偿我7万多元,但是公司一直不给钱。”

乐豪斯美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3月13日,信网联系到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刘玉坤经理,她表示,目前已经不是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信网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获悉,2017年10月9日,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刘玉坤变更为王秀侠。

刘经理告诉信网,公司并未欠王先生工资,“他每个月在这能拿到8000多的工资。王先生入职期间,曾经四次提出要辞职,而这样飘忽不定的员工,未能给其交五险一金,五险一金的钱都折成了现金发给他了,不然怎么可能给他8000多的工资,这些都经过他同意了。”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一事,刘经理承认确实没有签。

“现在公司法人代表不是我,说实话跟我没什么关系。”刘经理说,对于王先生的事,她不会给工资,并称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决内容可做诉讼依据

从王先生提供的裁决书上,信网看到,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王先生在2016年1月4日至12月6日期间与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青岛乐豪斯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工资1154元,克扣的2016年10月份工资500元和2016年12月1日至6日工资807.72元。支付王先生2016年2月4日至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4426.66元,赔偿金12800元,以及防暑降温费540元。

信网也联系到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说,如果15日内双方没有异议,也没有执行仲裁,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但鉴于刘经理称已向法院起诉,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如果被申请人不服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书就失去了效力,“人民法院会重新调查审理,但会向我们调取仲裁内容作为依据。”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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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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