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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医保定点机构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2018-03-26 18:29:13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张强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3月26日讯 信网从青岛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门诊”)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青岛市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出台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8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9号),新增定点申请自4月1日起受理。

定点药店实行分类管理

新办法将定点门诊的准入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门诊医疗机构。同时,对其准入条件进行了规范,明确门诊医疗机构及其在职人员应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不少于3个月。

根据新办法,定点药店实行分类管理,按经营范围将零售药店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仅限经营准字号药品、计划生育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等医药用品;B类除经营医药用品外,还可经营保健食品(国食健字类)和保健型营养品等;C类为开展特供业务的零售药店。除明确了分类经营范围,新办法还对 A类、B类定点药店的执业药师、药师、营业人员等人员参保缴费做出了规定。另外,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化管理。

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新办法规定,定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拟申报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在定点申请受理前,按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定点申报时,申请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并在相关模块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反馈至申请单位,并将每季度定点单位名单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单位可自行查阅和打印电子定点服务协议。下一步,定点变更、续签、新增POS申请等业务将逐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实现“四级网办”,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

规定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

两个办法规定了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有关情形:同一法人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未满2年的;有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聘请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申请单位的软硬件供应商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入黑名单的等。

此外,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其他情形:连锁零售药店的所属门店为非直营店的;同一连锁机构中因信息系统漏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管理原因导致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销售食物、化妆品、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的;本店无执业药师,实行远程审验处方的;无参保缴费从业人员的;经营地址同一门牌号下,有其他经营项目的(在大型商场、超市设立的除外)等。

定点协议有效期3年期满可续签

定点管理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应于协议期满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服务协议终止,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市社保局社会保障卡管理处工作人员提醒,新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续签协议。逾期未办理续签或续签未通过的,暂停社保卡金拨付业务,超过6个月未续签协议的停止社保卡刷卡业务。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按新办法执行。协议管理期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主体发生变更的,协议终止。

两个办法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查询下载,新的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服务指南、办理须知等也将在“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陆续发布。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张强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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