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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老年人最易受骗

2019-06-06 15:44:40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何文婕 时满鑫
责任编辑:光影

青岛法院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5个:

1、投资公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了投资公司。徐某某通过广告公司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给客户20%-26%不等的年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窦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吸收存款和放贷业务,并介绍多人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向社会吸收存款。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某向120余名群众吸收存款4682.8万元,窦某某和多名业务员分别向社会群众吸收2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的存款,以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方式,分别获取非法所得3万至40余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窦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该案系投资公司违规向社会吸收资金的典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金融服务,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一个项目承诺20%-26%的年利息,如此高的收益是否可能?是否有“稳赚不赔”的项目?该案警示广大公众,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抵制非法集资。

2、投资艺术品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2014年6月起,青岛某健康咨询公司以销售艺术品、预订养老床位等业务为名,通过发传单、推介会、发放福利等宣传方式,吸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客户,在没有艺术品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进而承诺以资金占用费名义,根据客户的投资金额定期返还年利率10%-16.3%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分别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多名群众吸收资金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该案吴某某等人利用中老年群体普遍具有的理财需求,许诺高于银行数倍的高额利息,极易获取他们的信任。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原因,中老年人群体对犯罪的辨认和预防能力较低,易轻信高额回报,甚至明知是投资陷阱,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3、企业融资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系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企业经营资金短缺,委托邵某某以月息5%向社会融资。邵某某等人在青岛地区公开宣传并吸收投资客户,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邵某某等人以月息5%到7%为条件,介绍30余名客户向刘某某的公司融资,共计吸收存款19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点评】月息5%到7%这样高的回报率你相信吗?公司如有此净利润,自有大型银行放贷,何需再到民间融资?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利用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差,编造虚假信息制造舆论,欺骗社会公众投资,是非法集资常采取的骗术。

4、产品体验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2010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加盟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青岛成立了北京公司特约代理店,公开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产品体验费每份5500元,缴费一个月后返还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2500元,另外每份再给450元服务费,同时提供一些产品体验。期间,孙某某共吸收180余人存款共计4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点评】该案警示我们,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一定要提高警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吸收对象3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理财项目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乔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房产中介店中,向兰某某等人宣传“某集团套利”理财项目,声称该项目零风险、高回报,后多名投资参与人向乔某某投资现金7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犯罪无孔不入,房产中介店也能成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场所。[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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