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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老年人最易受骗

2019-06-06 15:44:40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何文婕 时满鑫
责任编辑:光影

集资诈骗案例3个:

6、虚构公司资产雄厚型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因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预谋非法向社会集资偿还个人欠款。2010年8月19日,刘某出资成立某投资咨询公司,至2012年间,刘某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或伙同他人虚构公司有矿产、海参养殖等经营项目,以月息1.5%—10%为诱饵,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或他人介绍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所得集资款绝大多数用于偿还刘某等个人所欠债务。经审计,共计吸收272人款项8000余万元,造成269名被害人损失65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投资模式没有高额收益进行回报,且不可持续,仍以虚假理由吸收他人资金,所筹款项除用于支付借款高息外,主要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并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刘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上游”犯罪,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往往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之时才案发,导致追赃难度极大,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无法补偿。该案警示我们,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7、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型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06年6月,被告人李某加盟青岛某公司,获得某民间“抵押贷款业务”特许经营权。在之后5年时间里,李某以青岛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且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通过报纸、广告及口头宣传等途径,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至案发,李某向247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5.21亿元,除将1.46亿元以高息放贷,余款均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挥霍,造成损失共计1.85亿元。樊某先后介绍32人向李某投资1.1亿元,造成损失共计2900余万元,从中赚取息差3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均不予从轻处罚。李某、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李某将收集的投资款除发放高利贷外,余款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樊某开始以投资人身份向李某投资,后为了赚取息差,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且收取的息差数量及赃款去向拒不供述,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8、虚构新型网络理财项目型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联系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办理公司对公账号及陈某个人银行账号用于资金操作,并建立了某金融理财网络平台。2015年11月,刘某组织公司员工通过QQ聊天工具向不特定社会人员推荐、宣传某金融理财,在平台上发布“车辆抵押标”、“信用标”、“房产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甚至发布无借款方的“秒标”,与投资人签订电子协议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发放苹果手机、乐视电视、平板电脑、小米手机等作为投资奖励,吸引社会人员在网络平台投资。至2016年1月8日,刘某骗取36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130余万元,造成损失105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集的资金没有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且明知无法返还全部集资款仍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特别巨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2个:

9、以投资产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情简介】被告人丛某系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引入消费返利营销模式,以高额返利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并承诺投资送蓝莓酵素,鼓励拉人头提高级别,获取更高额的返利。公司的营销返利模式是:投资者在公司消费4800元购买3瓶蓝莓酵素就是一单,成为公司的一星消费股东,可以对外推销公司的产品,介绍发展他人来公司消费投资,作为自己的下线,星级股东下线分为两个区,两个区分别达到48000元、总业绩达到96000元以上,才能成为公司的二星消费股东,依次类推,总业绩达到29.6万元以上、128万元以上成为公司的三星、四星消费股东。二星股东、三星股东、四星股东分别比—星、二星、三星多返还5.1万元、42.5万元、 127.5万元。星级以上是一钻、二钻、三钻、四钻,分别按照下面团队的业绩2%、3%、4%、5%提成。上述提成只发放85%,公司扣除15%的管理费。

经司法鉴定,丛某组织、领导传销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11.77 亿元,用户层级数为93层 ,传销人员累计达19304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丛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丛某系自首,但是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上述营销模式,低级股东要想升级到高级的股东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就要发展更多人员加入自己的团队,或者继续自己往里面追加投入资金提高级别。本案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10、建立网络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制定传销营销模式,以该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平台,该营销模式以发展人员数量并形成一定的层级为依据,分为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两种模式进行返利。静态分红是要求参加者每交纳2900元即可成为会员,获得一个会员号,配送一定的产品,同时,每个会员号通过该网络平台,可每天获得30元的返利,直到返还5800元为止。动态分红分层碰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福利奖。经鉴定,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会员19916人,共有35层级,涉及全国30个省份,涉案金额8400余万元。

2016年7、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担任副总经理,协助管理教育部和成立分支机构;被告人栾某任技术部负责人,负责网络平台用户密码管理及给会员拨付电子币;被告人黄某某担任会计,负责收取会员缴纳的会员费等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等4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魏某某、栾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魏某某、栾某、黄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战略经销合作框架协议,从某公司购买酵素、蛋白肽等饮料产品予以销售,后伙同他人制定营销模式,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平台发展会员,组织成立了一定规模的传销团队。张某某等4人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网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何文婕 时满鑫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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