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日讯 “公司因为疫情的原因一直没有复工,这段时间工资应该怎么算?”“领导说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要我们同意降薪,这样做可以吗?”“听说受疫情影响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补贴,这笔补贴要怎么领?”“有的员工不愿意回来上班,要求再延长假期,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办?”……
随着企业逐步复工复产,员工回到工作岗位,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突出的人事问题也成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关注的焦点。虽然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疫情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但涉及到员工个人工作待遇以及企业收益,这笔账还是需要算清楚。针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集中关注的问题,信网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刘乔乔律师,请她对防疫期间人事用工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要降薪怎么办? 可以,但需先协商
“因疫情降薪”是最近一段时间劳动者集中关注的焦点。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待。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
同时,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2020年02月0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虽然降薪被允许,但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员工可以不同意企业的降薪要求,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即便如此,刘律师还是建议员工可以和单位沟通协商降低工资薪酬,大家共渡难关的。
在家办公工资怎么算? 算正常出勤,也要付工资
为减少办公室人员聚集,不少企业在复产复工的初期都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那么这一段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要如何支付呢?
刘律师认为,为避免疫情传播,员工在家办公的也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劳动者正常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可能有的企业里有员工被隔离治疗或者处于医学观察期,因为这种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需要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刘律师介绍,如果员工结束隔离后仍需要继续修养,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病假、调休或休年假、申请事假等情况分别处理,“但如果员工是因其他原因旷工,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有效规章制度来执行。”
企业生产受影响怎么破? 可申请稳岗补贴解难题
实际上,为了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人社部已经发布了多项通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除了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均可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刘律师表示,因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的材料可以包括政府要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转产、征收征用的通知、文件等;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还款明细、企业停产的相关文件、与上下游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沟通往来函件;厂房空置的照片、视频等证明自身无法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
遇到分歧难解决怎么做? 提前准备证据走仲裁或诉讼
虽然用人单位与员工是一荣俱荣的关系,但一旦双方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还是要分道扬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要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刘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因为本次疫情原因出现争议,除了常规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据、沟通协商的记录和函件、工作证、打卡记录等证据外,还需要收集政府要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文件通知、隔离证明等材料。
不过,对于因疫情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刘律师提醒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近期发布的文件通知,“比如,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时,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超时加班的限制。再比如,因防控疫情的需要,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而且根据近日发布的《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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