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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检查就缝合伤口 城阳二医被判赔偿患者11万

2020-07-02 21:24:16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7月2日讯 候先生因右手被扎伤,曾曾到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医院在缝合伤口时没有检查,导致候先生右手大拇指肌腱断裂未被发现,错过最佳治疗时期,虽然经过二次手术,但是现在手指依然无法弯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候先生将此事诉讼至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医院赔偿相关损失。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被判赔偿候先生118236元。

2018年4月29日,侯先生因右手被玻璃扎伤到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未做任何检查即对伤口进行缝合,只告知第二日注射破伤风针。

经治疗后,侯先生右手大拇指无法正常弯曲。

2018年5月4日,侯先生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创伤骨科就诊,被诊断为:右手大拇指肌腱断裂,需进行手术治疗。由于错过最佳治疗期,虽经二次手术,但侯先生右手肌腱出现萎缩,导致大拇指无法正常弯曲。

对于其伤情,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及法律规定,侯先生因本次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95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81913.59元、护理费2351.59元、交通费180元、残疾赔偿金1016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1037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050元,共计379024.72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侯先生将此事诉讼至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按照100%比例赔偿379024.72元。

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辩称,侯先生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误工时间14个月过长,认可误工时间60天;医疗费中报销部分,不能双倍赔偿;侯先生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赔偿;鉴定费应按照60%标准计算;营养费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应以1000元为宜;护理费不应赔偿;不同意按照100%比例赔偿,应按照60%比例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对侯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以65%为宜。医院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侯先生因本次医疗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中的65%。

并对侯先生所主张的各项赔偿依次进行了审理,最终依法判决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赔偿侯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18236元。信网记者 岳祥

 

[来源:信网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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