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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20 08:16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张淦 王琪
· 责编 ·
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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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主播诈骗52万余元 21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信网7月20日讯  “哥哥,帮我完成这次的现场直播任务吧。如果我成为现场直播的首位,我会见你的!”“PK要输了,你快帮帮我!”王某从交友软件上认识了眼前这位的“主播”,紧接着就被拉进了“直播间”。面对直白的诱导,王某按下了充值键,最终一个月内被骗27000多元。这一幕真实发生在市北法院审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也是“网络主播”实施诈骗的典型手段。

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邓某等21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一案,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他20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零二十五天不等刑期,并处三万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于2019年7月成立南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后为骗取钱财,他以公司名义招募女主播和经纪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邓某在公司中设立多个直播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组长、一名主播和若干名经纪人组成,组长负责每个团队的工作安排,主播负责在各大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并配合组长和经纪人的工作,组长和经纪人冒用主播的身份,使用主播的照片作为头像,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经纪人就是女主播本人,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将被害人诱骗至直播间内观看女主播的直播。组长和经纪人、主播相互配合,采用装可怜、谈感情、女主播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虚假打赏烘托气氛、与其他主播pk等各种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给主播打赏。被告人邓某共骗取王某等2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艾某婷等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某珍等12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明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市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不少群众分不清网络直播诈骗与普通网络直播的区别,其中关键一点就在于网络直播诈骗是被告人设计好的“套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施展“话术”,导致被害人信以为真,一步一步诱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打赏。普通网络直播是真实合法的,打赏是一种民事行为。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各大直播平台实施诈骗,真假难辨。

在此法官提醒,观看网络直播,大家要提高防骗意识,在没有弄清真实情况之前,请勿急着掏腰包,谨防上当受骗。网络聊天过程中,一定要保留聊天记录,尤其是发红包、转账、汇款的记录。一旦发现被骗,一定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警方侦查破案件。

通讯员 张淦  信网记者 王琪

[来源:信网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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