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交通事故致亡,侄子为其料理后事,并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侄子有无资格?赔偿项目又包含哪些?
2022年,徐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董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甲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货车登记所有人系某物流公司,该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1000万元物流责任综合保险。
徐某甲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徐某乙系徐某甲之侄,双方于2020年签订《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亲友照料协议》,并在徐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事故发生后,徐某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丧葬费49047元、丧葬花销24000元、交通费7000元、律师咨询10000元、误工费54000元、死亡赔偿金625840元。
诉讼过程中,徐某乙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丧葬花销金额、交通费、死者身体权、人格权损失及徐某乙的人格权损失、精神损失赔偿金和误工费等费用。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甲生前与徐某乙签订《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亲友照料协议书》,约定徐某乙为徐某甲的财产管理人和资产受益人,徐某乙按协议约定对徐某甲尽相应的赡养义务。现徐某乙在日常生活中照顾照料徐某甲,尽到了赡养义务,徐某乙有权就徐某甲因本次事故死亡造成的相关损失主张权利。
关于徐某甲本次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数额。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为列举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未列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费用,且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删除了“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项目,故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最终认定丧葬费为45311元(90622元÷12月×6月),死亡赔偿金为563256元,对徐某乙主张的因办理徐某甲丧葬等事务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予支持。因A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能够全部赔偿徐某甲的损失,故董某某、B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通讯员 刘睿 谢潘婷 信网记者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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