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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 东方影都融创等被告上法庭

信网11月25日讯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款项支付手段之一,由于不是即时付款,还存在背书转让等情况,往往在承兑时会发生各种意外纠纷,甚至被拒付。今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据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张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起源于2021年2月7日,由出票人及承兑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2月6日,收票人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

2021年2月9日,这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背书转让给青岛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这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过多家公司背书后,最终到了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的手中。转眼间,汇票到了兑付日期,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在提示承兑人付款后,却被告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绝付款。

2022年8月4日,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青岛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起追索,但这三家公司依然未支付款项。无奈下,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只能将其告上法庭,并提供了与上手背书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即与上手背书人签订的203000元的《供销合同》,上手背书人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这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上手背书人支付的货款。

面对起诉,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认为,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上手背书人之间真实、完整的交易关系及相应的签约、履约、结算、支付、发票等情况,基于其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实际履行了与其前手签订的合同,因此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认为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从其前手处取得商票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不成立。

而青岛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未作答辩。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票据权利受法律保护。结合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背书取得票据,为合法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作为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索的范围包括汇票金额及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据悉,2023年6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一审判决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及青岛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给付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10万元及利息,判决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给付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另一票据的10万元,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顾青青)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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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25 13:53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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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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