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27日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全文如下。(信网记者)
青岛市中小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私立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私立中学检查时发现,在其承包商经营的咖啡吧内有未及时清理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该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南区某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私立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崂山区某私立中学食堂检查时发现,食堂在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案
城阳区某中学食堂在加工制作过程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免予处罚。
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省青岛某中学食堂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山东省青岛某中学食堂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