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买槟榔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023年8月,张先生在“饿了么”平台的“拉拉生活超市”店铺购得4袋标注为72克/袋的槟榔,实付257.6元,收货后发现实际净含量为48克。张先生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诉请商家赔偿三倍货款772.8元,并要求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商家辩称系员工未及时更新信息,非故意欺诈,曾提出可以退货退款。“饿了么”平台称其仅提供信息服务,不应担责。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家未充分告知,侵害张先生知情权,判其赔偿100元,驳回张先生其他诉求,平台无需担责。
槟榔规格“缩水”
据案情显示,原告张先生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饿了么”平台,在广州市拉拉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拉餐饮”)经营的“拉拉生活超市”店铺,购买了4袋标注为“和成天下槟榔72克/袋”的商品,实付货款257.6元。然而,张先生收到商品后发现,实际交付的槟榔净含量为48克,与平台宣传的72克存在明显差异。
张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拉拉餐饮赔偿三倍货款共计772.8元,并要求“饿了么”平台运营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观点:争议焦点集中于“欺诈”认定与平台责任
针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拉拉餐饮提出了抗辩。该公司表示,72克规格的槟榔已停止生产,目前在售的均为48克规格。此次出现规格不符的情况,是由于员工失误未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导致线上仍显示原始规格,并非故意虚假标注。拉拉餐饮还称,发现问题后曾多次联系张先生,但其未接通电话,随后便嘱咐骑手在送达时进行解释。
在张先生反映问题后,拉拉餐饮也提出了退货退款的解决方案,因张先生坚持索要3至5倍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拉拉餐饮认为自身不存在欺诈的故意,甚至怀疑张先生有讹诈之嫌,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海拉扎斯则辩称,其作为“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仅提供居间信息平台服务,不参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平台已向张先生展示了商家设置的商品名称、价格、规格等信息,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张对其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商家赔偿1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通过“饿了么”平台与拉拉餐饮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拉拉餐饮在平台上宣传的槟榔净含量为72克,而实际交付的是48克,这一事实确凿。拉拉餐饮提供的拨号记录显示,其在2023年8月18日19:29拨打过张先生的虚拟号,但该电话未接通。“饿了么”平台后台也核实了这一通话记录。张先生称未收到电话,且骑手送达时未解释规格问题,不过其表示手机已被回收,无法提供通话记录。此外,“饿了么”平台已向张先生赔付20元无门槛红包,张先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主张退货退款,仅要求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拉拉餐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欺诈需要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采信了拉拉餐饮关于在交付货物前发现问题并尝试与张先生沟通的抗辩意见。同时,法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拉拉餐饮存在通过虚假标注克重诱骗消费者下单的行为。从商品本身来看,其外包装明确标明了净含量和建议零售价,消费者很容易发现与宣传的不一致,商家通过这种方式骗取钱款的可能性较小。而且,拉拉餐饮同意退货退款的售后态度,也难以证明其存在欺诈的故意。
对于上海拉扎斯的责任,法院认为,其作为平台方,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尽到信息展示义务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拉拉餐饮未充分告知商品规格问题,侵害了张先生的知情权,酌情判决拉拉餐饮向张先生赔偿1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拉扎斯无需承担责任。文/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