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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销售经理私售货物构成竞业限制违约

信网8月12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并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该纺织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该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黄某若违反协议约定,该纺织公司有权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黄某多次自行联系供货商向该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出售布匹,于某向黄某支付货款共计122400元。此外,黄某在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前也曾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案外人出售布匹,销售额为468900元。2022年10月28日,黄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该纺织公司提出辞职。该纺织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该纺织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该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客户信息,其与该纺织公司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黄某在签订协议后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该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己所有,此属于自营与该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该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忠实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竞业限制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竞业限制人员以书面协议形式依法约定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约履行。

该案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纠纷。审理中,青岛中院坚持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综合考量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宗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并结合劳动者的违约事实,认定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是准确适用竞业限制制度的典型案例。(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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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1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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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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