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18日讯 近日,鲁山山泉(山东)矿泉水有限公司因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13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称鲁山山泉(山东)矿泉水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鲁山山泉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宣传片涉嫌违反广告法。5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配合下进行检查,发现其于2024年2月6日发布的“2024鲁山山泉企业宣传片.完整版”中,存在严重违规内容。该宣传片视频长达5分50秒,内容宣称其“三善泉”矿泉水具有“活化免疫细胞、改善机体基础代谢水平、抗细胞突变、延缓衰老”等功能,甚至提及“消炎、美容、排细胞毒素、软化血管、控制三高”等效果。视频还引用《水经注》称“鲁山皇女汤,饮之愈百病”,并搭配文字宣传,强化健康功效的暗示。这些表述明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易使消费者将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中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鲁山山泉(山东)矿泉水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企查查显示,鲁山山泉(山东)矿泉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法定代表人李学庆,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