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1日讯 日前,市民杨女士以“收费与服务不符”为由,将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下称“八医”)告上法庭。杨女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退一赔三”条款,请求法院判医院赔偿1200元(300元本金+900元赔偿金)。对此,律师认为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通常不适用“欺诈退一赔三”等条款,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相关法规。
时间回溯至2023年8月12日,杨女士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据杨女士回忆,当时她被送到八医,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她左侧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需立即手术,否则小腿可能保不住,预估费用五万余元。因顾虑手术风险,杨女士与家属商议后决定转院治疗。
2024年在后续就诊医院复查时,杨女士翻阅之前的单据时发现八医的缴单中有“胫腓骨固定支具”,收费83元,另有“骨折夹板外固定术”,收费300元。她表示,在八医就医期间仅接受了消毒、拍片等基础检查,医生让她自行到药房领取保护支具,全程无医师协助佩戴,所谓“外固定术”从未发生。
针对300元“骨折夹板外固定术”的争议,八医工作人员解释称,该项费用对应的服务实为“佩戴保护夹板”,属于临床常规的外固定处理方式。杨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哪怕戴上护具就算‘外固定术’,那医院也没人帮我完成。”她回忆,在她提出转院后,“ 值班医生将收费单据和X光片扔在地上”,医生未再提供任何帮助,当时自己因骨折疼痛难忍,最终只能自己勉强完成佩戴,自行联系救护车离开。
起初,医院方面愿意退还300元费用,这与杨女士的诉求存在差距,“钱不是主要问题,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杨女士遂将医院诉至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退还争议费用并赔偿,更希望院方能够向自己道歉。
八医宣传科工作人员向信网表示,医院已了解到杨女士反映的情况,愿意协调医疗部门尽可能满足患者诉求。"我们尊重患者的感受,也希望通过积极沟通化解矛盾。"该工作人员称,她正在联系医院内知悉此情况的工作人员,希望双方能尽快达成一致,妥善解决此事。
对此,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国建律师解释道,公立医院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其医疗服务行为与普通商业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而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患者就医也并非纯粹的市场消费行为,所以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通常不适用“欺诈退一赔三”等条款。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相关法规。
信网了解到,针对公立医院可能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明确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一旦查实医院存在乱收费问题,卫健委首先会责令医院立即改正,将多收的费用全额退还给患者。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除责令改正和退费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撤职等。
针对以上事件,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此类事件也提醒医疗机构,在提升医疗技术的同时,更需加强服务意识培养,避免因态度问题引发医患矛盾。同时,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杨女士可以随时致电青岛市卫健委寻求帮助。(谷正原 耿润)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