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日讯 近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被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涉及1项制度。具体违法细节并未披露。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该条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相关医疗诊疗活动直至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作出如下处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医院官网显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是浙江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省级综合性三甲医院,位于浙江省义乌市。该医院年门急诊量253万人次。(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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