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4日讯 近日,天津市眼科医院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被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警告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眼科医院截至2025年11月07日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号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等)。此次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该条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公开信息显示,天津市眼科医院是一家三级医院,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号,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据天津市眼科医院官网,该医院现为南开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临床学院,总面积4.5万多平方米,床位245张。(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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