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1日讯 近日,山西省的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使用Ⅲ级医用耗材,未按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被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并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Ⅲ级医用耗材封堵止血系统、聚乙烯醇颗粒栓塞剂、聚乙烯醇栓塞微球、一次性使用介入微导管未按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时,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处以警告并罚款20000元。
公开信息显示,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一家三级医院,法定代表人为马迎光。(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