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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拒赔 莱西法院依法判赔

信网4月10日讯 近日,莱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莱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青岛某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务合同,其关联公司深圳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为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为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但特别约定无牌无证驾驶或操作机动车、特种设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和设备,属于被保险人重大过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徐某在下班途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姜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双方驾驶的车辆均属于机动车范畴,二人均无有效准驾机动车驾驶信息。保险公司以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案涉事故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徐某家属王甲、王乙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机动车”认定应采取通常理解。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虽经技术鉴定属于机动车辆,但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案涉车辆并非机动车,交管部门亦未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序列、未强制要求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普通人难以预见其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项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并未明确机动车的具体类别和范畴,未特别提示何种标准的电动车属于免责范围,故对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应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力判断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莱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王甲、王乙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协商空间。为平衡双方地位,法律明确要求保险人清晰、明确地界定免责范围,防止利用信息优势将模糊条款作为拒赔依据,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

本案中,“机动车”概念对普通投保人而言,存在认知与专业鉴定的偏差。保险公司若想将部分电动车纳入免责范围,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列举,或作出特别提示,确保普通人能准确理解免责情形。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险分散风险、保障民生制度功能的核心所在。(通讯员 辛鑫 谢潘婷 记者 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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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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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 谢潘婷 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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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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