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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张先生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信网·信号新闻7月8日讯 6月26日,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虚假商品说明,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京朝市监处罚〔2026〕4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张先生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马房寺路333号,该地址有“梅赛德斯-奔驰4S店”,企业同时运营官方微信公众号“奔驰北京中升之星”。该门店隶属于国内头部汽车经销商集团中升集团。(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