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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河北南皮县智慧农业项目被责令修改标书后重启采购

202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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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
· 责编 ·
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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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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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财政局受理并开展调查后,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更正完成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截图)
 (来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截图)

信网·信号新闻8月11日讯 河北南皮县财政局8月5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皮县2026年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被认定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更正之后继续推进本次采购。

“南财采投〔2026〕8号”处理决定书显示,南皮县2026年智慧农业建设项目于2026年7月9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7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顺延至8月17日。

7月24日,供应商石家庄云骁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石家庄弘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但代理机构未支持相关质疑事项。因对答复结果不满,该企业7月28日向南皮县财政局正式提起投诉。

投诉核心争议点为招标文件条款:要求投标产品须提供第三方带有CNAS、ILAC‑MRA认证标志的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无法提供则按产品参数负偏离予以扣分。投诉方认为该条款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限制与歧视。

南皮县财政局受理并开展调查后,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更正完成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网曾在2025年公示一则同类典型案例,采购文件将同时具备CMA、CNAS、ILAC‑MRA标识的检测报告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被认定排斥潜在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涉事采购人、代理机构被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处罚。(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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