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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东方集团未勤勉尽责 被罚没超千万

202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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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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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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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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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案作出处罚。

信网·信号新闻9月15日讯 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案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华所为东方集团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0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案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虚增收入和成本,导致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为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20年至2022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5,207,547.16元(不含增值税)。大华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高世茂是2021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霍耀俊是2020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大华所在对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在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大华所均将营业收入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并作为特别风险进行应对,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农产品贸易业务细节测试等执行不到位

1.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大华所发现东方集团与同一家公司就同一农产品存在既采又销等闭环贸易业务,但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包括未评价该事项是否表明存在舞弊,未对相关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仅将相关营业收入和成本的会计核算从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且未将涉及上述重大调整的审计底稿归档,未在审计底稿中对闭环业务进行说明;对审计抽样中发现的上述异常未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审慎评价审计抽样方法是否为测试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2.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大华所对农产品贸易业务采购、销售相关的购销合同、货权交接单等进行检查。据审计底稿记载,在供应商-东方集团-客户的购销业务链条中,东方集团实际销售前,相关货物已在客户的关联方仓库中,且东方集团与供应商的采购货权确认流程亦在该仓库中进行。大华所对上述审计底稿中记录的交货地异常未予关注,未对销售业务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对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

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大华所对东方集团农产品贸易业务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等进行检查,但审计底稿中仅根据“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是否存在同一股东控制”“是否存在相同高管”等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20年未对关联关系情况进行有效识别,2021年至2022年在已识别出客户或供应商中多家公司存在历史股权、人员交叉等信息的情况下,仍未保持职业怀疑,在审计底稿中得出“无关联关系”的审计结论,未就东方集团与上述公司之间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另案查明,上述农产品贸易业务中对应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2年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与上述公司开展农产品贸易业务。

(三)函证和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

1.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东方集团的客户或供应商中多家公司存在函证地址、回函地址相同等明显异常,大华所在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时未予关注,在2022年年报审计时虽执行了电话回访,但未记录被访谈方回复中的明显异常信息,也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回函可靠性不足。

2.在2023年年报审计中,一是针对某前五大客户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知悉东方集团对该公司的营业收入确认存在调整的情况下,大华所对重要客户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未能作出有效验证。二是在监管机构连续多年明确提示关注公司农产品贸易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大华所将客户访谈提纲及预设答案在电话访谈前提供给东方集团,访谈缺乏独立性且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验证相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大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大华所在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大华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高世茂、霍耀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大华所、高世茂、霍耀俊及其代理人提出对于农产品闭环贸易业务已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底稿未归档系工作疏忽、2020年农产品贸易相关交易不存在明显异常、项目组执行了有效的关联关系识别程序、相关客户和供应商的函证及回函地址相同属于正常商业行为、2023年已对重要客户进行函证、提前发送访谈提纲是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本案量罚过重、已采取补救措施、无违法主观故意、已尽其所能履职尽责、积极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请求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一是案涉事实存在明显异常,当事人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大华所等提交的询证函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重要客户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施有效验证。三是大华所将客户访谈提纲及预设答案在电话访谈前提供给东方集团,致访谈程序流于形式。四是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主客观情节、配合调查及听证复核情况等,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5,207,547.16元,并处以950万元罚款;对高世茂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霍耀俊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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