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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乐邦漆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信网·信号新闻10月22日讯 据泰安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10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泰安乐邦漆业有限公司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以罚款25000元。
“(鲁泰)应急罚〔202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安乐邦漆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本案罚款金额为25000元,处于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档位,或与违法情节、整改配合程度等因素相关,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供裁量基准的详细说明。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泰安乐邦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和法起。公司主要从事涂料的生产与销售,经营范围包括丙烯酸油漆、醇酸油漆、氨基油漆等产品的生产,并提供喷漆服务。该公司获评2026年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入选2024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