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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畅通诉讼渠道 人人可成监督者

2017-03-16 14:34:09
来源:南方网
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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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畅通诉讼渠道 人人可成监督者

“广东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上的专业领域人才并不缺乏,关键是如何将他们凝聚起来,为他们创造条件,开展好司法鉴定工作。”一位熟悉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人士老潘在接受南方网记者采访时盛赞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他表示此举既畅通了诉讼渠道,也为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层层推进,意义重大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环保部也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对其实行登记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决定》颁布10多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而早在2012年时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显然,十八大报告总括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重任,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愿景。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曾表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意义非常重大!

严审准入,有序推进

就全国情况而言,目前,环保部发布过两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辽宁、甘肃、山西等地已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山西共注册了三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一家机构所受理的鉴定案例达30例。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作用,自2016年12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司法厅已发出通知,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

据《关于公开遴选广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显示,选拔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时,需遵循几个严格的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等等。

据了解,广东省此次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覆盖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等8个领域。我们知道,这些专家将为环境损害诉讼、赔偿提供技术服务,助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基于广东法治化程度高的特点,广东审核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更是一个谨慎的过程,允许哪些机构获得专业资质,需要接受一套严格的审定;而在此之前,相关部门要制定一套规范而具体的审定标准才能确保公平性。目前广东的推进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人人参与,有效监督

“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走过了十多年的历史,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鉴定类别;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将成为未来生活的必需品,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老潘告诉记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后,每个人都成为了监督者。

当前,环境损害方面的司法鉴定主要适用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一般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向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最终鉴定结果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举证作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确认污染物或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可以对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予以认定,是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的赔偿依据。

若受害人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即可申请司法鉴定并由此提起诉讼,可以预见,环境维权诉讼将大幅增加。同时,通过这种人人参与的有效监督,环境违法案件势必随之下降。

规范管理,日趋完善

然而,每个人是否都能真正做好好监督者的角色,鉴定费用是一大影响因素。在一起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提起的环境诉讼中,当事人就因估算500万至800万元的“天价”鉴定费不得不选择了放弃诉讼。

对于此类“天价”现象会否重演,在老潘看来,其实用不着过多的担心,只要不涉及垄断,放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鉴定费用会在合理的价格区间上浮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探索期、磨合期和现在的发展期。

通过对过去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具体案例的分析,即可发现在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清晰、管理制度缺失、机构和人员资格要求空白、鉴定评估程序不明确、技术规范缺乏或不统一等等。

“可以说,《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迫切需要,在司法鉴定管理历程上具有重要意义。”老潘总结道,有了统一的规范管理,以及更加合理、完善的配套细节,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

(记者 彭志强 杨智明)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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