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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售设备层办出房产证 青岛颐中被判赔200多万

2015-05-27 14:29:43
来源:信网
作者:珐轩 王晓敏
责任编辑:尺素

信网5月27日讯 房屋建筑中的设备层原本是专门放置机电、管道设备的地方,不能当住宅向外出售。青岛市民王先生花38.8万元买到一处房屋,一年后被告知房屋原来是设备层,所持的《房地产权证》也被撤销。2011年3月24日,王先生将开发商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案件历经两审,青岛颐中房地产公司被判赔付王先生约219.7万元。

2001年11月12日,青岛颐中房地产公司与市民陈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青岛市延安三路59号1单元网点以上11层1、2户房屋卖与陈先生。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商住,合同价款30万元。房屋平面附图标注该房屋所在层为阁楼层。2003年10月8日,陈先生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2003年10月21日,王先生从陈先生处购买了这处房产,合同价款38.8万元。同日,双方持买卖合同等资料向房产局申办权属转移登记。10月30日,王先生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2004年6月,颐中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举报青岛颐中房地产公司非法将设备层房屋出售并办理房地产权证,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调查处理。经调查,规划设计用途为设备层,青岛颐中房地产公司与陈先生在申办产权登记时,提供的图纸显示为阁楼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用途为商住,这两项内容均与事实不符,故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注销王先生所持的《房地产权证》。

2011年3月24日,王先生诉至法院,向颐中房地产公司索赔。法院经王先生申请,委托青岛广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的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总价格约为276.8万元。

颐中房地产公司却认为,己方与王先生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王先生要求己方赔偿没有依据;另外,王先生索要280万元赔偿款亦没有依据。

此案经两审,历时四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此处房产时面积为128.74平方米,其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加装了一层阁楼,擅自改变了房屋的原结构,与其申报的装修范围不符,故该阁楼部分增加的价值不计入其损失的数额。但颐中房地产公司应赔偿王先生对房屋投入的装修费用21.8万元。颐中房地产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219.67万元。(珐轩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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