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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因放款迟缓受损失 青岛光大银行被指有差错

2015-06-19 10:43:40
来源:信网
作者:高鹏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6月19日讯 6月15日,青岛市民何先生拨打信网热线(0532-80889431)反映,2015年4月份他卖了一套老房子,对方购房款中有40万通过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秦岭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光大银行”)贷款。何先生称,“我着急用这些钱再买一套新房,青岛光大银行承诺5月19日之前放款。”但是,约定时间内青岛光大银行并未放款,这导致何先生购房资金紧张,“不得不临时找民间借贷公司以高额利息筹集急需的40万元房款”。青岛光大银行则表示,当事的客户经理并没有向何先生承诺放款的具体时间。

银行不打款,只得找民间借贷公司筹款

何先生打算卖掉老房子,换一套稍微大点的新房。今年4月,通过在中介公司挂牌,何先生成功找到买家。4月22日,双方谈妥价格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当时以78万元的价格成交,买方先期通过青岛光大银行秦岭路支行支付了38万元,至于剩下的40万,通过贷款支付。为我们办理业务的青岛光大银行周姓员工承诺5月初,最晚5月19日就可以打款。”何先生称。

何先生称,5月19日青岛光大银行周姓员工告诉他,之前向银行提交的房屋照片不行,需要重新提交,只要照片通过了,很快就会打款。他只得重新拍摄,当天下午就提交给了银行。本以为这次就能拿到钱了,“可是到了6月2日,银行又告知我,周姓员工另有安排,于是把我的事情交接给了另一位员工。而交接工作中出现了差错,只能重新办理放款业务,这样就得再延缓一段时间。”

据何先生介绍,直到6月9日,青岛光大银行才把40万元打到他的账户上。但在此期间,他在青岛重庆南路谈好了另一套二手房,资金却成了问题,青岛光大银行承诺5月中旬就能到账,结果没有。为了不违约,在5月24日,他只得找到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借了40万元。

“本来不用借贷的,这样一来,青岛光大银行无形中给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多次交涉后,光大银行青岛秦岭路支行的姜行长说没办法进行赔偿,只能给我一部分礼品作为补偿,或是将涉事员工开除。”何先生表示。

光大银行:支行就问题核实后会进行答复

6月15日下午,信网就此事联系到光大银行青岛秦岭路支行的姜姓行长。他表示,“这件事需要按照程序来。我正在写材料向分行递交。我认为何先生的要求不太合理,没必要折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何先生已经投诉过几次了,这对我们分行以及员工的考核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姜行长告诉信网,“何先生买房时,给自己留出40天时间太短了。有很多天是非工作日,中间还隔着五一假期,另外,正好遇上房产登记中心系统升级,实际的工作时间远远不够。而只要房产登记中心通过审核,放款到我们银行,我们肯定会第一时间打给客户,所以并不是我们的原因造成何先生的钱到账迟缓的。”姜行长表示,这只是个人的看法,无法代表分行,建议信网“联系分行,由分行的工作人员出面答复”。

6月16日,青岛光大银行负责宣传的谭先生回复信网,“经过支行核实,当事的客户经理并没有向何先生承诺放款的具体时间。因为办理二手房按揭业务,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整个流程不可控性太强,而且,各种资料都需要进行逐个核实,能不能办理下来贷款都是个问题。”

律师:如果银行工作失误应承担责任

出现这种事情,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信网就此咨询了青岛德衡律师事务所的黄鹏举律师。

黄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事情真如何先生所说,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导致放款迟缓的话,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根据法律上公平原则,银行很难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光大银行也无法预判何先生会从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具体应负的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不太好界定,最好双方协议解决。”

对于何先生进行民间借贷一事,黄律师认为,“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信网将会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信报全媒体记者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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