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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需提示风险 不得暴力催收债务

2015-08-18 09:38:05
责任编辑:亚麦
借了钱,不怕暴力催收了

随着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落地生根,连日来各种配套细则也开始密集出台,监管层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背后可谓是引爆了多次舆论狂潮。日前,国务院发布的《非存款类组织机构条例(公开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也是关注度较高的看点之一,现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也彰显出条例些许还有商讨的空间。融360贷款分析师陈莉对此进行了解读,认为《条例》不仅旨在规范企业行为,引导行业走向合法化健康发展之路,同时监管层也在造福借款人,借款人将在四方面享受利好。

借款人再也不用担心有暴力催收了

意见稿中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等形式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催收债务时,不得采用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

国务院对小贷公司发出警报,下令称在催收债务时,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

《条例》让一切变得有法可依,让借款人人身和名誉可以最大限度得到保护,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达到净化行业不良风气的目的。催收过程中,借款人一旦受到威胁或伤害,可依法取证让小贷公司受到相应的惩罚。《条例》规定,违令者采取所涉金额3~5倍罚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合同中所有应尽义务一目了然

《条例》中规定,发放贷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进行风险提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这表明,今后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签订合同时,目光只要一扫合同中做了特殊标识的内容,便可获知借贷交易中自己应尽的义务,包括贷款费用、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事项。借款人再也不用担心合同中那看不过来的密密麻麻的小字,会成为日后有可能埋下法律纠纷的祸根,这是信息清晰而透明化后的心里有谱。

斩头息的乱象将不再泛滥

所谓“斩头息”,也就是贷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贷款合同中签订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金额。近年来,因“斩头息”而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不胜枚举,为了挡住部分民间借贷机构的权力黑手,国务院发声了:约定的贷款本金与实际贷出的金额不一致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行为所涉金额3~5倍罚款。意在让民间借贷机构不敢轻易逾越监管红线,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国务院强调,《条例》中只有小贷公司和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才是真正的主角 ,而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均不适用本条例。《条例》不仅旨在规范企业行为,引导行业走向合法化健康发展之路 ,同时监管层也在造福借款人。

从公司名头上一窥经营规模

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对于开展小贷公司的企业,国务院设立了严格的资金门槛,规定了开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姑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谈,借款人单是从注册公司名头中,就能一窥其名头背后的经营规模。

相关链接: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因为是公开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cfd@chinalaw.gov.cn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孙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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