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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屡遭"隔空"盗刷 持卡人该如何维权?

2015-10-22 10:10:14
责任编辑:光影

■手段

伪卡盗刷金额大,网络盗刷花样多

“在银行卡安全防护水平超过不法分子的盗刷水平前,我都不会再在网上或者POS机上使用银行卡了。”银行卡曾被盗刷的梁先生说。

钓鱼网站、盗码器、伪基站……近几年里,记者在采访此类银行卡盗窃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的盗刷手段可谓不断推陈出新,让持卡人防不胜防。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不法分子用尽所有手段,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持卡人的卡片信息。

记者采访了多家银行技术人员,发现目前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

所谓伪卡,即假卡或“克隆卡”,伪卡盗刷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专业设备窃取并伪造受害人银行卡,最终盗取持卡人账户资金。

制作伪卡最简单的方式是把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复制下来。复制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ATM机旁安装针孔摄像头和盗码器,持卡人稍不留神就可能将银行卡在盗码器中刷卡,针孔摄像头再记录下持卡人输入的密码,最终利用窃取的信息伪造一张银行卡进行盗刷;另一种情况是持卡人在宾馆、餐厅等公共场所消费结账时,往往会把银行卡交给服务员代为操作刷卡,这会造成短暂的“人卡分离”,与不法分子串通的服务员通过仅有麻将大小的盗码器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然后再让持卡人输密码,在获得卡号和密码后,不法分子同样会伪造一张银行卡进行盗刷。

由于不法分子获得了与持卡人完全相同的权限,可以肆无忌惮地在ATM机甚至是柜台凭复制的卡片及密码提现,因此该种盗刷方式涉案金额也是银行卡盗刷中最高的。

与伪卡盗刷不同,网络盗刷以互联网为载体,整个盗刷过程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不法分子无需伪造银行卡,只需获得持卡人的账户信息即可转走卡内的钱,因此防范起来难度更大,一旦发案,侦破难度也是相当大。

不法分子是如何获得持卡人账户信息的呢?技术人员介绍,目前比较常见的方式是,不法分子向用户的手机上发送藏有木马病毒的短信链接。一旦用户点击了这些短信链接,木马病毒便会自动搜索手机中一切跟账号、密码有关的信息,并自动发送至不法分子手中。

不仅如此,不法分子还可利用木马病毒拦截用户的短信验证码,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用户银行卡的网上快捷支付功能,并通过获取的账户信息和短信验证码,将用户的钱从卡内转走。

而为了诱骗持卡人点击链接,不法分子会将短信伪装成银行客服号码、网络运营商号码甚至是公安机关号码,让人难以防范。

此外,利用黑客手段窃取用户信息也是网络盗刷的一种模式。不法分子利用黑客程序,通过互联网批量提取互联网用户的银行卡信息,然后通过手机银行或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的漏洞,进行大肆盗刷或转账,这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盗刷的情况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最为普遍的盗刷手段。

■维权

一旦被盗刷,持卡人只能自认倒霉?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迫使这些银行卡盗刷受害者向媒体求助的原因,除了无端遭遇经济损失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事发后,持卡人往往找不到一条快捷有效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持卡人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心理上再次受伤。

今年7月份,岛城市民王先生因为误信假冒10086发来的短信息,手机绑定的一张银行卡遭盗刷,卡内7380元存款被悉数转走。事发后,王先生找银行处理,银行以王先生银行卡信息遭窃取为由,让王先生到派出所报案,对于卡内损失的赔偿问题则只字未提。而王先生在报案时,又被告知,需要银行来报案。

10月20日,记者再次联系上王先生时,他说事发距今已3个多月,无论银行还是派出所方面均没有任何动静,自己也不知道该到什么地方维权,只能自认倒霉。

前文提到的另一名受害者梁先生,他的维权之路较为特殊。梁先生坚信在整个被盗刷过程中,自己并没有犯错也没有泄露任何信息,最终不法分子靠银行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漏洞盗刷了9990元。因此,自事发后梁先生就一直追着银行讨要说法,并最终获得银行全额赔付。

近日,记者追访了2014年至今的10名遭遇盗刷的受害者,其中追回损失的仅有4例,其余6例均无结果。这4例成功追回款项的案例中,有3例因被盗刷数额较小,银行“迫于压力”通过小额赔付等方式自行赔付给持卡人。另外1例则是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了部分损失。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遇到盗刷问题,银行往往以“持卡人无法证明交易非本人完成”或者“授权他人完成”,又或者以持卡人未保管好密码为由,拒绝承担损失或者只愿承担小部分损失。银行认为,持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持卡人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和持卡人对资金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确保系统安全,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信息尤其是密码,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而持卡人则认为,自己把钱交由银行保管,银行卡密码应当是持卡人进行存取款、转账等业务的唯一凭证,持卡人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盗刷,当然要找银行维权。

对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单正国律师表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不仅是单纯的储蓄合同关系,还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因为银行不是单纯的帮持卡人保管钱,而是用持卡人的钱去投资或者放贷,然后将赚取的一小部分让利给持卡人,如果仅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怎么可以拿持卡人的钱去赚钱呢?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凯认为,这类案件难点在于责任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各地的审判实践当中,标准也不一样。如果确实为伪卡交易,银行要承担主要责任,持卡人泄露密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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