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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屡遭"隔空"盗刷 持卡人该如何维权?

2015-10-22 10:10:14
责任编辑:光影

■判例

同案不同判,责任划分不一

银行卡盗刷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受害人权益往往因无法通过直接沟通或投诉得到维护,最终只能向法院起诉,因此相关民事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记者搜集了近年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发现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时有出现。在律师帮助下,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例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如何认定是盗刷

而非自导自演?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了杨某某与某国有银行中山三角支行银行卡纠纷案,对于该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笔交易的地点是在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ATM机上,与此同时,原告本人却在广东省中山市,因此原告无法同时在合肥市与中山市两地出现,故法院认为涉案两笔交易属于伪卡交易。

律师分析: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会杰认为,伪卡交易的认定,是发卡行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前提。基于此,建议持卡人,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除查询或挂失外,还应尽快到就近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取得交易凭证留存,并尽快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以证明卡未离身且人不在盗刷地。

盗刷案件

需先破案再维权?

济南市中院今年审理了黄某某与某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原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借记卡被盗刷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管辖处理。黄某某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处理结果,行使相关权利。因此,裁定驳回黄某某起诉。而二审法院认为,此类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审。

律师分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表示,伪卡交易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该类案件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裁决仍存一定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对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卡骗取银行存款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也有最新解释,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纠纷裁决。

密码泄露后果

究竟谁来承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了某国有银行网点与孙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银行应对密码泄露孙某某是否具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

律师分析:单正国律师认为,表面上看,用户无论是自己丢失密码还是被人非法窃取,主要责任都在持卡人而非银行,然而实质上这是一种持卡人与银行权利义务失衡的表现。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其自身具有与持卡人完全不对等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基于此,持卡人一旦发生资金安全问题,银行也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寄希望一个普通持卡人去对抗花样繁多不断升级的盗刷手段,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从近几年各地相关案例的判决情况看,多数还是判银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

通过第三方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

2013年10月31日,东莞的袁某某收到短信通知,告知其银行卡在POS机消费支出718200元。袁某某认为,银行卡一直未离身,卡内存款被人于千里之外盗刷,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酌定涉案损失由发卡行承担80%的责任,其余20%损失由袁某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支持原审法院判决。

律师分析:单正国律师表示,伪卡交易涉案主体众多,持卡人主张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时,发卡行一般都会提出追加收单机构、取款行或者犯罪嫌疑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其实,此类案件无需追加其他主体作为当事人,但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法院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第三人。先行向持卡人承担资金损失的发卡行,可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另案起诉,向违约方及侵权人追偿。

■倡议

维护储户合法权益,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针对屡屡发生的银行卡盗刷案件,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以及山东省银行业协会。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自律部工作人员表示,各级银行均十分重视客户资金安全,央行及各地银监部门每年都会组织相关金融知识培训。

青岛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协会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每年都在全市组织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向提升公众金融安全意识,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为社会公众营造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良好环境。

今年9月,青岛银行业协会还向全市银行发出《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和金融信息安全》的倡议,持续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共同为岛城银行业消费者营造舒心、放心、安心的金融消费环境,使青岛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走向更高的层次。

文/本报记者 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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