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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婚纱照被烫伤 顾客要赔两万元被影楼拒绝

2015-11-19 10:33:08
责任编辑:亚麦

本报讯(记者 李春燕) 11月12日,市民陶女士到青岛浪漫纽约婚纱摄影馆拍摄婚纱照,在外景地摄影过程中,被影楼提供的摩托车排气筒烫伤手臂,陶女士要求2万元的经济赔偿,被影楼拒绝,陶女士于是投诉到即墨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经调解,影楼最终赔偿陶女士2000元现金,并赠送了价值1500元的底片。为此,消保委提醒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

“本来拍婚照是件高兴事,经过这么一折腾,不仅受了伤,而且拍照的心情也没了,还耽误我工作,所以影楼必须要给经济赔偿。”11月16日上午,提起自己受伤的经过时,市民陶女士仍然感觉很委屈,她说影楼带着自己去外景地拍摄婚纱照,工作人员骑来一辆摩托车,也没告诉她摩托车排气筒发烫,直接让自己站到了摩托车旁边,结果被烫伤。“当时只是红肿,我以为不要紧,回家抹点药休息一下就好了。”陶女士说,结果晚上回家后红肿处就起了大水泡。因为自己还要带舞蹈班、做生意,耽误了很多工作。

随后,陶女士多次找到影楼,要求给予2万元经济赔偿,结果都被影楼拒绝,于是陶女士投诉到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婚纱影楼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在外景地拍摄婚纱照时,确实被用于拍摄的摩托车排气筒烫伤,被烫伤后,影楼工作人员立即买烫伤膏为陶女士涂抹,而陶女士当时也未提出任何要求。但是晚上回家后又电话联系影楼,要求给予2万元作为赔偿。而影楼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我们承认是我们的疏忽给陶女士造成了伤害,我们的态度也是很积极的,合理的赔偿我们愿意承担。”青岛浪漫纽约婚纱摄影馆负责人邢经理表示,陶女士提出2万元的赔偿太多,无法承担。

在了解了双方情况之后,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双方对事件事实部分没有分歧,仅对赔偿金额有争议。”消保委工作人员王彩霞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122条、《侵权责任法》第16、18、47条的相关规定,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影楼有义务对陶女士进行赔偿,但因陶女士受伤较轻,提出2万元的赔偿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随后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影楼同意赔偿陶女士2000元现金,并在婚纱照合同之外赠送30张底片,价值15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在此王彩霞也提醒广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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