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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卜蜂莲花买到过期食品 售货员说吃了没事

2016-07-28 09:37:56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光影

给孩子购买食品,许多市民都信赖大超市,可市民小君昨天却在辽阳西路卜蜂莲花超市购物时买到了问题产品。“我买了一包江米条发现已经过期了,跟售货员理论,没想到对方说吃了没事,最多给退换。我认为很不合理。”小君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投诉说。

点心过期给出“神回复”

小君告诉记者,他的儿子很喜欢吃江米条这一类的点心。因为天气热,担心街边小店的点心不新鲜,小君就来到卜蜂莲花超市购买了两袋江米条。他觉得大超市的食品肯定没问题,也没仔细看就拿着到了收银台。结账后他扫了一眼江米条的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了,他立即向售货员提出了质疑。售货员看了看日期后确定过期了,但同时表示这点心吃了应该没事,如果小君觉得不好可以退换。

“天气这么热,食品过期了怎么还能卖?卖出了过期食品却不拿着当回事,这太让人气愤了。”小君说。他随后到服务台交涉,服务台工作人员表示要找柜台领导,但是却迟迟找不来,同时又不给小君领导的联系方式,而且给出的解决意见也是退换货。着急回家的小君只能离开了超市。记者随后查看小君的发票和商品后,发现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从小君同伴提供的视频证据来看,过期食品确实是从超市内拿到收银台付款的。

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购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此类维权诉讼作为典型案例在2015年6月15日发布。 2013年6月17日,消费者殷先生向武汉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先生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后提起诉讼。两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先生交通费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该案例认为,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昨天下午,小君也拨打了12345投诉。(记者 王寿林)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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