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青岛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市远期线网规划共838公里,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并实施有效控制。控制范围内核心区与特定区分区而治,轨道交通基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计提,不得减免。
控制范围 规划线路两侧1000米内土地
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全周期,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土地资源开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出入口、附属设施等在规划建设上的整体性,推动统一规划、同步报批、同期建设和一体运营,确保各类设施同步运行、各类功能同步实现。《办法》规定,以“集约节约、整体规划、统一控制、功能融合、有序开发”为原则。坚持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轨道交通建设统筹协调、一体推进。
为严格落实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两侧土地控制与规划,实现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开发的协调联动,将开发价值最大的沿线土地控制起来以备利用,《办法》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并实施有效控制。
必要性
838公里远景规划线网需政策护航
据了解,根据我市地铁线网规划,我市轨道交通远期线网共规划838公里。因此,在现行体制下构建并通过政府立法形式固定轨道交通盈利模式,将轨道交通带来的沿线土地增值、沿线物业增值、商业集聚效应等外部化的产出效益还原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内部效益,形成“地铁建设+效益返还”的良性循环,不仅需要依托完善的市场机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实现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我市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目前,在国家层面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事项未出台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规定的情况下,国内其他城市都是采取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工作进行规范,文件的层级不高,并散见于各种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之中,均未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
当前,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正在大规模铺开,需要的资金量非常大,必须通过对沿线土地的开发来弥补资金不足。去年9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赋予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综合开发职能。为落实《条例》规定,推动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决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相关制度。
收益归集 核心区地溢价收入纳入地铁专户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实施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地表和地下开发项目,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轨道交通
经营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要将综合开发项目与轨道交通设施在功能和结构上充分融合,达到整体规划、一体设计。
对于具体的收益归集,《办法》规定,核心区规划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核心区土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开发,因此,由轨道交通带来的沿线土地溢价收入理应纳入地铁专户,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特定区由区市政府负责开发,由于轨道交通辐射带动作用,相关沿线土地溢价由市和区市分享符合开发原则。
此外,鉴于原有文件效力层级低、稳定性差,地铁建设基金经常出现计提不能的情况,为此,《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基金不再区分相关区市,统一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计提,并规定不得减免。
区域划分
核心区和特定区分区而治
对于轨道交通对沿线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相关研究已经证明,辐射效果随距离增大而减小,1000米之外相关辐射带动作用已不再明显。
因此,《办法》中规定,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车辆段、站点等设施周边土地的开发,最大限度发挥轨道交通带来的经济效益,我市根据上述理论研究及其他城市实践经验,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200米至规划控制的1000米区域范围内为土地开发特定区。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因此,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线路及站点周边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分布、产业状况等因素认识深刻,由其编制核心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非常合适,故《办法》规定其为核心区土地开发专项规划主体;同时,为了调动区市政府开发特定区积极性,《办法》规定区市政府负责编制特定区土地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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