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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禁非法鉴别胎儿性别 最高可处5万罚款

2016-05-17 08:47:25
责任编辑:刘雯

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四维彩超机构不得透露任何影像资料。一旦发现,罚 !

终止妊娠有严格规定

规定指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但是不排除这些情形: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因医学需要需紧急手术的,可先施术,并留存服务对象的医学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对紧急终止妊娠和未婚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在施术后2日内报告区(市)卫生计生部门 ,填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7日内进行调查确认,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材料,撰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B超机使用管理更严

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另外,规定要求,对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疑问的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如孕情消失的原因、详细过程和结果;流引产的原因、医学诊断结果、证明的出具和工作流程执行情况;多次流引产和引产为女婴的性别鉴定情况;非医学需要强烈要求终止妊娠的原因;不符合政策多孩生育为男孩的性别鉴定情况。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对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终止妊娠证明的,均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最低处1万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4~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均处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组织 、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一般情形,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均处5千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王鑫鑫

[编辑: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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