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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政:到2020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2018-05-22 08:29:50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光影

原标题:202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加快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红岛院区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防治专业机构建设。市、区(市)两级公立精神卫生机构要设立精神卫生预防科。暂无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的区(市),应当指定同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加快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红岛院区建设,推进南京路院区规划改建,改善现有诊疗、住院和康复环境。

加强区(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到2018年年底,现挂靠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调整管理体制剥离职能后上划区(市)级管理。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设立精神 (心理)科门诊并配备精神科医师,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可设立精神 (心理)科病房。无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区(市),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到2020年,确保每个区(市)设立1家具备收治住院患者能力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加快康复机构能力建设。到2020年,各区(市)要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能够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动区(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对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市)两级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以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区 (市)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具体办法由市、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到2018年年底,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鼓励有条件的区(市)面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先行开展部分基本药物全额保障工作。

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4名

《实施意见》要求,增加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采取特殊倾斜政策,增加市、区(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医护人员数量,将精神卫生工作岗位列在紧缺岗位招聘目录中,加大对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招聘力度。完善动态调整制,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

到2020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每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达到5人以上,80%以上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精神科医师。到2022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名。

配齐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的公共卫生人员。市、区(市)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公共卫生人员按照市级不少于40人,各区(市)不少于10人的标准配备。每个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公共卫生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项目经费均由各级政府全额预算管理。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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