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2月3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规定了残疾人在预防与健康、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残疾人预防与康复方面,《意见稿》提出各市、区(市)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其补贴,并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
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培训,为残疾人家长或亲属进行康复训练指导,鼓励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
在教育方面,《意见稿》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应与残疾儿童早期救治、康复结合;残疾学生达五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应设立资源教室或者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残疾人情况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对于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专业标准,选派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教师。
对于残疾人就业,《意见稿》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免费进行培训,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依法裁员时,应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残疾人家庭成员;残疾职工在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保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为及时救助农村残疾人贫困人口,《意见稿》提出建设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集中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从业,扶持带动农村失业、无业残疾人就业从业。
在社会保障方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以按规定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同时,实行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制度。
对于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享受低保后家庭仍有困难的家庭和因病灾造成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残疾人在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权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如果对《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3月2日前,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为266071,邮箱为faguierchu@163.com,或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维权部,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1号,邮编266034,联系电话80979509邮箱:qdsclwqb@163.com。 (半岛记者 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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